台灣國際造船公司於今(24)日,在該公司,與台船高雄企業工會、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簽訂團體協約,以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增進勞資和諧。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與台船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資料照/記者黃守作攝)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與台船高雄企業工會、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簽訂團體協約儀式,是由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董事長黃正弘主持,並在經濟部國營司司長胡文中、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江健興、台船公司總經理蔡坤宗等人見證下,由台船公司副總經理周志明代表資方、台船公司高雄企業工會理事長張益得、台船公司基隆企業工會理事長林余瑲等人代表勞方,三方共同簽約用印,完成簽訂團體協約。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董事長黃正弘致詞。(資料照/記者黃守作攝)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董事長黃正弘表示,此次簽訂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四次簽約,修訂簽約之目的,主要是第三次團體協約自108年9月24日簽約後,迄今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或尚待修正,乃召開協商會議,勞資共同檢視修訂需求。
黃正弘說,台船民營化後,於97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於104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以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因此於105年5月1日,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而前次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的時間為108年9月24日,係配合勞基法之修訂,為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
黃正弘指出,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規範公平、合理、明確的勞動條件,使員工的權益獲得合法的保障,增進勞資和諧,而勞資關係和諧同時也能使公司無後顧之憂,依預定計劃從事經營、降低經營之風險,並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與凝聚向心力,勞資共享企業經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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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弘說,台船民營化後,於97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於104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以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因此於105年5月1日,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而前次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的時間為108年9月24日,係配合勞基法之修訂,為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
黃正弘指出,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規範公平、合理、明確的勞動條件,使員工的權益獲得合法的保障,增進勞資和諧,而勞資關係和諧同時也能使公司無後顧之憂,依預定計劃從事經營、降低經營之風險,並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與凝聚向心力,勞資共享企業經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