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在台灣宣揚武統的中配,日前移民署強力執法,要求包含亞亞、恩綺以及小微等三名鼓吹統戰的中配,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並限期離境,如今又有消息傳出,在台中配陸續接獲移民署通知,必須繳附喪失中國原籍證明,對政府產生疑惑與不解,移民署今(8)日正式對外說明,陸續通知具中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
移民署今日也發布新聞稿表示,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故於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之重要基礎。
此外,同條例第9條之1第3項亦明文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寬限期。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該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臺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了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
最後移民署強調,對於在臺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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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同條例第9條之1第3項亦明文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寬限期。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該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臺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了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
最後移民署強調,對於在臺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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