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新規定,從5月7日起,台灣出口到美國的商品,出貨時都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財政部關務署提醒,出口報關時,也要在報單上填寫商品是否為台灣製的代碼,否則報關將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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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出口到美國且報單類型屬於G3、G5、D5、B8、B9的貨品,報關時必須在「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註記代碼。如果是台灣產製的貨品,要填「YT」;若不是,則填「NT」。若出口商或報關業者沒依規定填寫,海關會直接退件,無法完成報關。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影響出貨時程,建議報關業者在申報前,務必先拿到出口商提供的「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才能依規定填報代碼。如果海關判定該貨物屬於需審核或查驗(C2或C3)通關,出口商就必須檢附聲明書正本才能通關;如果屬於免審免驗(C1)通關,海關會透過系統發送訊息要求3日內補件,未補件者將會被罰款。

此外,如果業者申報內容不實,將面臨貿易署處罰,情節嚴重甚至可能移送司法偵辦。關務署也提醒,這項措施是為防止其他國家的貨品藉由台灣轉運、規避美國關稅,請出口商務必遵守,並事先備妥文件、協助報關業者順利申報。

關務署最後表示,為協助業界瞭解規定,已在官網「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提供相關問答集、簡報及公告資訊,歡迎業者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