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發部今(22)日表示,針對Meta Platforms, Inc.所營Facebook平臺,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一事,有2則廣告違反《詐防條例》,對Meta每案各予以裁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總計10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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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發部強調,訂定《詐防條例》及子法時均多次與業者溝通,業者亦表示願意配合《詐防條例》規範,且已落實法遵義務,惟仍發現有具體違反法規之情事,爰依法予以裁處。

數發部秉持依法行政立場,將持續督促業者恪遵法規,確實履行資訊揭露與源頭管理責任,並與各部會緊密合作,強化網路詐騙防制機制,共同維護民眾資訊安全與合法權益。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平台經濟組組長林青嶔說明,現行規定中,要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5月1日時,數位發展部收到警政署送來15件案件,檢警單位開會後,確定Facebook有2案沒有刊登出資者資訊,發函給Meta,經Meta陳述意見後,還是決定開罰,對每案各予以裁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林青嶔進一步指出,打詐專法上線以來,只要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被檢警、民眾檢舉,數位發展部只要發現這是詐騙廣告,依法都可以通知業者移除下架,從打詐專法實行到現在,「移除也是一種處罰」,已經移除11.8萬則詐騙廣告,另若廣告未揭露出資者,資訊揭露不完全,也可以開罰。

林青嶔表示,依照規定,可開罰20萬到500萬元,本次視情節對每案各予以裁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要求業者限期改正,業者也已提報防詐計畫書到數位發展部,正在審查中,數位發展部與檢警單位都會密切關注,一起努力打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