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2021年4月2日發生出軌意外,造成49死、213人輕重傷,是台鐵近60年來最嚴重事故。一審施工廠商李義祥因涉犯過失致死、違法採購法等罪,判處7年10月有期徒刑;移工華文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李義祥與華文好涉肇事逃逸部分無罪。而今(29)日下午花蓮高分院二審改判,李義祥犯過失致死5年、肇事逃逸7年、妨礙投標10月,定應執行期12年6個月;至於原先一審判無罪的移工華文,二審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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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包商李義祥趁清明連假首日偷偷進場施工,因工程車在斜坡上突然熄火,李義祥與移工華文好試圖以怪手救援工程車未果,導致車輛滑落到清水隧道前鐵軌上,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因閃避不及、高速衝撞掉落鐵軌的工程車,造成49人死亡、200多人輕重傷慘劇,2人事發後一度騎車逃離現場。

一審原被依過失致死、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7年10個月,二審改判,認定肇事逃逸有罪判刑7年、過失致死維持5年,妨害投標罪10個月,定應執行刑12年6個月,當時也在場的越籍移工華文好一審無罪,二審高分院駁回檢方上訴,仍無罪。

花蓮高分院判決指出,李義祥於2021年4月2日上午約9時12分,駕駛大貨車行經工地便道轉彎處,因熄火而靜止,隨於上午約9時26分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利用前已打結布帶拖拉大貨車,因失去平衡狀態,大貨車於上午9時27分許墜落清水隧道北口東正線軌道。剛好台鐵408次火車駛至,於同日28分34秒撞擊大貨車,致火車內49名人死亡、200餘人受傷,鐵軌因此毀損約875公尺。

同時,花蓮高分院也指出,但李義祥肇事後,未通報救護火車上人員,反離開事故邊坡,前往西正線明隧道施工現場,後再折返事故邊坡現場觀看。

對此,花蓮高分院認為,李義祥肇事後違反「停留現場」、「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 第1項肇事逃逸罪,原審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尚難認為允洽,便撤銷改判。

至於在「妨害投標罪」中,花蓮高分院說到,原審量處李義祥法定最高刑3年,違反量刑公平,逸脫量刑傾向,尚難認為允洽,經本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

在案中同列被告的移工華文,花蓮高分院則表示,華文被起訴過失致死、傷害、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但因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是他獨自決意為之,而華文好無參與決定、謀議,且華文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致生本案死傷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為華文好無罪諭知,並無違誤,應駁回此部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