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汽車駕駛日前行經路口準備右轉,卻未依規定提前打方向燈,而是轉彎前一刻才閃燈變向,導致後方機車騎士閃避不及發生碰撞、當場受傷,法院審理後認定駕駛未依規定操作、釀成事故,依過失傷害罪判決有罪。對此,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也提醒,方向燈不是形式,而是用路安全的重要警示工具,應在距離路口30公尺處開始顯示,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3600元罰鍰。
裁決處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於交岔路口右轉時,應在距離路口30公尺處開始顯示方向燈或打手勢,並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後,再於路口完成轉彎;左轉亦需提前顯示方向燈並進入內側車道,不得搶道切入對向車道。此次案例中,駕駛未按規定提前示意、直接右轉,導致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法院據此判決其過失傷害罪成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若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新台幣1200至3600元罰鍰,切勿因一時便捷而釀成無可挽回的事故。裁決處呼籲民眾,方向燈的使用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對他人安全的基本尊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若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新台幣1200至3600元罰鍰。(示意圖/取自Pixabay) 依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資料,近年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導致交通事故並申請鑑定的案件數皆超過百件,112年達101件、113年為103件,114年截至4月底則有9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強調,車輛起駛、轉彎、變換車道時,應提早打方向燈或以手勢明確表示,以預留他車反應時間。
此外,7月新制也有交通法規變動,交通部修訂《違反道交事件處理細則》,駕駛未禮讓行人致輕傷罰鍰由72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若導致重傷或死亡,罰鍰一律上看3萬6000元,6月30日正式生效,強化行人安全保障,提醒各位駕駛一定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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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若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新台幣1200至3600元罰鍰,切勿因一時便捷而釀成無可挽回的事故。裁決處呼籲民眾,方向燈的使用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對他人安全的基本尊重。

此外,7月新制也有交通法規變動,交通部修訂《違反道交事件處理細則》,駕駛未禮讓行人致輕傷罰鍰由72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若導致重傷或死亡,罰鍰一律上看3萬6000元,6月30日正式生效,強化行人安全保障,提醒各位駕駛一定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