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間醫學中心等級的公立醫院,爆發烏龍性騷案,一名醫師宿舍的管理員接獲女醫師反映樹木長到二樓陽台,導致她起疹子,因此到女醫師住家拍照存證,但女醫指控,管理員趁聊天時突然碰她肩膀意圖性騷。檢方起訴管理員,不過法院指出,女醫生跟警察說,管理員摸她肩膀時有說要按摩,跟檢察官卻說,管理員捏她肩膀時沒講要按摩,描述事發經過前後矛盾;而且事發時女醫生的婆婆也在家,管理員就算碰到女醫師的肩膀,也很難認定為調戲、騷擾等含有性意味的舉動,已判決無罪確定。
去年(2024)3月某天中午,醫院宿舍管理員前往女醫師住處處理「樹木越界」的投訴,先拍樹木、再拍女醫師手上蟲咬的疤痕。女醫生控訴,她提到自己曾經騎單車一日北高,管理員就走到她後面捏肩膀,她立刻開罵「幹什麼,你給我滾」,管理員回答「我要摸你的肌肉」這讓她感到不受尊重,再罵「你給我滾,你給我出去」下逐客令。
宿舍管理員始終否認碰觸女醫師的肩膀,還說離開時女醫師跟他握手。
檢察官傳喚女醫師的丈夫和婆婆,兩人都說女醫師講到管理員對她性騷擾、動手動腳時相當暴躁。先生說事發後太太情緒越來越不穩定,要去身心科就醫,常常會做夢大叫。
檢方認為,肩膀不是一般日常人互動會不小心碰到的部位,所以肩膀應該是身體隱私部位,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身體隱私處」罪嫌起訴宿舍管理員。
法官比對女醫師警詢與偵訊的筆錄,發現她對於管理員到底有沒有說要幫她按摩的供述不一致;指控性騷只有她單方面說詞,先生和婆婆都是聽她轉述,這種證詞屬於重複描述的「累積證據」而不是「補強證據」。
更關鍵的是,肩膀是否能歸類為「隱私部位」?法官說法律有明文列出的「禁區」只有胸部、臀部,「其他身體隱私處」是指哪裡?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算進去沒問題,耳朵、脖子、肩膀、背部、腰部、小腿、大腿外側算是嗎?法官認為要看當下的情境、行為人觸碰是否與性有關來綜合判斷;本案跟大眾運輸上偷襲女性的狀況不同,宿舍管理員為了確認樹木生長情形才進入屋內,當時女醫師的婆婆也在家,就算管理員真的碰到女醫生的肩膀,讓她厭惡、不舒服,只能說管理員「行為分際拿捏不當」應該反省檢討,但無法認定為帶有性暗示的挑逗或調戲行為,還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一、二審都判管理員無罪,本案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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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員始終否認碰觸女醫師的肩膀,還說離開時女醫師跟他握手。
檢察官傳喚女醫師的丈夫和婆婆,兩人都說女醫師講到管理員對她性騷擾、動手動腳時相當暴躁。先生說事發後太太情緒越來越不穩定,要去身心科就醫,常常會做夢大叫。
檢方認為,肩膀不是一般日常人互動會不小心碰到的部位,所以肩膀應該是身體隱私部位,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身體隱私處」罪嫌起訴宿舍管理員。
法官比對女醫師警詢與偵訊的筆錄,發現她對於管理員到底有沒有說要幫她按摩的供述不一致;指控性騷只有她單方面說詞,先生和婆婆都是聽她轉述,這種證詞屬於重複描述的「累積證據」而不是「補強證據」。
更關鍵的是,肩膀是否能歸類為「隱私部位」?法官說法律有明文列出的「禁區」只有胸部、臀部,「其他身體隱私處」是指哪裡?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算進去沒問題,耳朵、脖子、肩膀、背部、腰部、小腿、大腿外側算是嗎?法官認為要看當下的情境、行為人觸碰是否與性有關來綜合判斷;本案跟大眾運輸上偷襲女性的狀況不同,宿舍管理員為了確認樹木生長情形才進入屋內,當時女醫師的婆婆也在家,就算管理員真的碰到女醫生的肩膀,讓她厭惡、不舒服,只能說管理員「行為分際拿捏不當」應該反省檢討,但無法認定為帶有性暗示的挑逗或調戲行為,還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一、二審都判管理員無罪,本案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