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南市第4選區(永康、新市、新化)立法委員林宜瑾,去年(2024)8月因涉嫌詐領立委與議員期間助理費遭搜索約談,複訊後以100萬元交保,當時她自認坦蕩還強調「法律一定還我清白」,但後續偵辦時她坦承犯罪並吐出不法所得,台南地檢署今日偵結,認定林宜瑾詐領1412萬7388元,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依據起訴內容,林宜瑾從2009年8月1日到2024年8月21日歷任臺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臺南市議會第1至第3屆議員及立法院第10、第11屆立法委員之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虛偽不實之公費助理名冊及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申請文書,詐取臺南縣議會、臺南市議會及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總計新臺幣1412萬7388元。
南檢表示,林宜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檢方指出,林宜瑾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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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表示,林宜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檢方指出,林宜瑾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