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警察局12名警員配合汽車代辦業者、對被吊扣車牌的車輛再假開單吊銷車牌,方便他人鑽漏洞再請領新牌照。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何建寬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調查組、警政署政風室及臺中市警局深入調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及行使不實公文書等罪,對許姓、廖姓等 29 名警員與業者提起公訴。
依民國112年6月30日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超速達60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需吊扣牌照6個月(110年6月1日前為3個月)。另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若有未懸掛號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除罰鍰並禁止行駛外,並將「吊銷」牌照。被告廖姓員警等人均明知依前開規定,縱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但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之處罰原則,如車主於吊扣期間因車輛未懸掛牌照行駛於道路,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因牌照已遭吊銷而無從吊扣,即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汽車業務代辦業者即利用實務上交通法規慣例,對外招攬代辦重新領牌業務。
檢方指出,廖姓等 17 名代辦業者與願意配合的警員形成固定模式:先由警員開立不實違規單,再由業者繳納罰鍰、向監理站申請吊銷原牌照並領取新牌,使車主跳過吊扣期提前用車。全案共讓 154 名車主提早 3 至 6 個月重新上路,造成交通執法破口。
在求刑意見部分,檢方指稱,林姓警員及廖姓代辦業者犯後均未坦承犯罪(廖姓僅承認部分文書行為),顯示尚未真正反省。至於其他 11 名警員,多因親友請託或人情壓力而涉案,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示已理解錯誤。其中秦姓、蔡姓兩人主動自首,協助查出業者共犯,檢方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免除其刑;其餘 9 名警員則請求依規定減刑並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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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國112年6月30日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超速達60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需吊扣牌照6個月(110年6月1日前為3個月)。另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若有未懸掛號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除罰鍰並禁止行駛外,並將「吊銷」牌照。被告廖姓員警等人均明知依前開規定,縱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但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之處罰原則,如車主於吊扣期間因車輛未懸掛牌照行駛於道路,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因牌照已遭吊銷而無從吊扣,即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汽車業務代辦業者即利用實務上交通法規慣例,對外招攬代辦重新領牌業務。
檢方指出,廖姓等 17 名代辦業者與願意配合的警員形成固定模式:先由警員開立不實違規單,再由業者繳納罰鍰、向監理站申請吊銷原牌照並領取新牌,使車主跳過吊扣期提前用車。全案共讓 154 名車主提早 3 至 6 個月重新上路,造成交通執法破口。
在求刑意見部分,檢方指稱,林姓警員及廖姓代辦業者犯後均未坦承犯罪(廖姓僅承認部分文書行為),顯示尚未真正反省。至於其他 11 名警員,多因親友請託或人情壓力而涉案,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示已理解錯誤。其中秦姓、蔡姓兩人主動自首,協助查出業者共犯,檢方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免除其刑;其餘 9 名警員則請求依規定減刑並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