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爭議法案又一樁!繼「助理費除罪化」法案引發議論後,本周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訂「微罪受緩刑宣告者」仍能參選。對此,民進黨團書記長陳培瑜批評,國民黨照顧完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後,改照顧捲入醫院大火案的國民黨立委蘇清泉,令人無法接受。
陳玉珍提案被判「緩刑者」仍有參選資格
陳玉珍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在第26條第9款中增訂「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等於是被判「緩刑者」仍有參選資格。提案說明指出,法律限制緩刑期間不得參選,恐侵犯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若微罪皆因緩刑期間被限制參政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由於蘇清泉涉入屏東安泰醫院火警案,屏東地檢署將蘇清泉等被告處以「緩起訴處分」,高檢署今年10月撤銷發回地檢偵辦,目前結果尚未出爐,此法案被綠營質疑為替蘇清泉解套。
陳培瑜:在幫蘇清泉開後門
陳培瑜表示,陳玉珍提案「緩刑」可以參選,就是幫蘇清泉開後門,等於是國民黨照顧自家人最有利,提案照顧完顏寬恒後,又照顧蘇清泉,民進黨沒有辦法接受。
陳玉珍:蘇清泉是「緩起訴」 不管有沒有修法都可以選
陳玉珍則說,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法,除了涉犯黑金、槍毒罪之外,本來被判易科罰金都可以選,但法院判「緩刑」明明就比較輕卻不能參選,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當初修法時就應該排除「緩刑」,現在只是補回來而已。
對於綠營質疑替蘇清泉開後門,陳玉珍表示,蘇清泉是「緩起訴」,不管有沒有修法都可以選,修此法跟他完全無關,難道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打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被判易科罰金就可以參選,被判緩刑為什麼卻不行?蘇清泉並沒有緩刑,他是緩起訴,完全不一樣的概念,陳培瑜身為立委,連緩起訴和緩刑都搞不清楚,要不要回去讀一下六法全書?
緩刑 VS 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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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在第26條第9款中增訂「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等於是被判「緩刑者」仍有參選資格。提案說明指出,法律限制緩刑期間不得參選,恐侵犯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若微罪皆因緩刑期間被限制參政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由於蘇清泉涉入屏東安泰醫院火警案,屏東地檢署將蘇清泉等被告處以「緩起訴處分」,高檢署今年10月撤銷發回地檢偵辦,目前結果尚未出爐,此法案被綠營質疑為替蘇清泉解套。
陳培瑜:在幫蘇清泉開後門
陳培瑜表示,陳玉珍提案「緩刑」可以參選,就是幫蘇清泉開後門,等於是國民黨照顧自家人最有利,提案照顧完顏寬恒後,又照顧蘇清泉,民進黨沒有辦法接受。
陳玉珍:蘇清泉是「緩起訴」 不管有沒有修法都可以選
陳玉珍則說,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法,除了涉犯黑金、槍毒罪之外,本來被判易科罰金都可以選,但法院判「緩刑」明明就比較輕卻不能參選,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當初修法時就應該排除「緩刑」,現在只是補回來而已。
對於綠營質疑替蘇清泉開後門,陳玉珍表示,蘇清泉是「緩起訴」,不管有沒有修法都可以選,修此法跟他完全無關,難道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打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被判易科罰金就可以參選,被判緩刑為什麼卻不行?蘇清泉並沒有緩刑,他是緩起訴,完全不一樣的概念,陳培瑜身為立委,連緩起訴和緩刑都搞不清楚,要不要回去讀一下六法全書?
緩刑 VS 緩起訴
- 緩刑:由法院判決,對輕微犯罪者,在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宣告在一定期間內暫不執行刑罰,若期間內表現良好未被撤銷,則免除刑罰,類似「留校察看」,旨在鼓勵被告改過遷善,是現代刑法重要的矯正制度
- 緩起訴:由檢察官決定,給予輕微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在一定期間(1-3年)內暫緩起訴,並要求被告履行特定條件(如道歉、賠償、做公益),若期間內未違規且完成條件,則視同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