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系統,不受每月營業額新台幣20萬元限制,超過仍享1%查定課徵營業稅率的租稅優惠至2028年12月31日止,而且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者也適用,並自明(2026)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現行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且符合一定要件的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者,自核准當季至今年12月31日,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仍給予租稅優惠,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
不過,由於此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因此修正此規範,主要有4大重點,除延長規範施行期間至2028年12月31日之外,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的KIOSK結帳收款者也列入適用對象。
此外,新規也訂定停止適用條款,若單季行動支付比率為0、累計行動支付比率未達目標,或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皆不再適用查定營業稅率1%;累計行動支付比率達標門檻將採逐季提高,依序為第1季至第4季未達5%、第5季及第6季未達9%、第7季及第8季未達13%、第9季及第10季未達17%、第11季及第12季未達21%。
至於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若不適用使用發票要點,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台灣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加上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規申請核准者,在租稅優惠期間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的3年緩衝期。
不過,在租稅優惠屆滿後,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若未達20萬元,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20萬元者,自2029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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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由於此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因此修正此規範,主要有4大重點,除延長規範施行期間至2028年12月31日之外,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的KIOSK結帳收款者也列入適用對象。
此外,新規也訂定停止適用條款,若單季行動支付比率為0、累計行動支付比率未達目標,或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皆不再適用查定營業稅率1%;累計行動支付比率達標門檻將採逐季提高,依序為第1季至第4季未達5%、第5季及第6季未達9%、第7季及第8季未達13%、第9季及第10季未達17%、第11季及第12季未達21%。
至於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若不適用使用發票要點,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台灣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加上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規申請核准者,在租稅優惠期間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的3年緩衝期。
不過,在租稅優惠屆滿後,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若未達20萬元,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20萬元者,自2029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