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於30日邀集相關局處、建商業者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業者溝通協調,將以「源頭管制(A)初驗—收容處理(B)複驗—最終去化(C)稽查」三階段全流向管理機制。市府表示後續將推動土石方「分流管理」,一部分送至港區整地集中去化,另一部分依土方農地農用原則進行去化,盼在兼顧公共工程需求與農地保護之下,也讓土石方流向更透明、可追溯。
高市府指出,針對現場清運作業,要提升清運效率、降低分類爭議,可由源頭管制(A),收容處理場所派員到工地現場實地初驗檢查,並確認土石方來源與分類,後續收容處理場所(B)複驗,應落實確認土石方來源與分類,讓清運、接收與流向管理更順暢,最後至港區整地收受土石方實施計畫用地等最終去化場所(C),由主管機關加強檢查,嚴密管控土石方三階段全流向管理機制。
市府工務局指出,內政部已於113年5月15日以台內國字第1130804415號函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要求地方政府特別強化最終去化(C)階段及土石方流向管理方式,並建構「源頭(A)—收容處理(B)—最終去化(C)」三階段全流向管理機制。該局表示,高雄市工程量體龐大,必須同步強化地方管理制度與執行配套,因此已提出修正「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並提送議會審議。
工務局強調,為因應中央政策方向並緩解短期土方去化壓力,市府已盤點並規劃合適去化場所,包括港區整地收受土石方實施計畫用地及台電灰塘區等,117年配合高雄港區的填築,將可再容納足夠的營建剩餘土石方之需求。
現階段政策重點在於由地方政府加強出土端管理,並輔導及要求土資場完善必要機具設備,確實落實暫屯、分類、加工及再利用等功能,同時建立處理後土方品質標準,加強抽驗土石方之污染物監測標準,視違規情事嚴重者將不再受理申請案,建立最終去化場所允收規範,逐步拓增後端去化量能。
工務局表示,有關土方農地農用應依《高雄市申請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要點》辦理,並嚴格落實「源頭(A)—收容處理(B)—最終去化(C)」三階段全流向管理機制,在維持審認嚴謹原則下,可加速行政審查流程,並加嚴審查土方來源、種類及用途合理性,確保僅符合規定的土石方進行農地農用回填,避免影響農地農用。
針對近期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價格上漲,工務局表示,清運相關機制應回歸合理市場價格,以確保工程成本穩定;若出現不當哄抬價格或聯合壟斷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市府應依法嚴辦,維持市場正常運作,保障公共利益與工程推動效率。
工務局強調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牽涉公共安全、農地保護、工程效率及市場秩序,將持續透過市府局處聯合會勘稽查,落實各項共識與配套措施,確保三階段全流向管理機制發揮實質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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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工務局指出,內政部已於113年5月15日以台內國字第1130804415號函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要求地方政府特別強化最終去化(C)階段及土石方流向管理方式,並建構「源頭(A)—收容處理(B)—最終去化(C)」三階段全流向管理機制。該局表示,高雄市工程量體龐大,必須同步強化地方管理制度與執行配套,因此已提出修正「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並提送議會審議。
工務局強調,為因應中央政策方向並緩解短期土方去化壓力,市府已盤點並規劃合適去化場所,包括港區整地收受土石方實施計畫用地及台電灰塘區等,117年配合高雄港區的填築,將可再容納足夠的營建剩餘土石方之需求。
現階段政策重點在於由地方政府加強出土端管理,並輔導及要求土資場完善必要機具設備,確實落實暫屯、分類、加工及再利用等功能,同時建立處理後土方品質標準,加強抽驗土石方之污染物監測標準,視違規情事嚴重者將不再受理申請案,建立最終去化場所允收規範,逐步拓增後端去化量能。
工務局表示,有關土方農地農用應依《高雄市申請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要點》辦理,並嚴格落實「源頭(A)—收容處理(B)—最終去化(C)」三階段全流向管理機制,在維持審認嚴謹原則下,可加速行政審查流程,並加嚴審查土方來源、種類及用途合理性,確保僅符合規定的土石方進行農地農用回填,避免影響農地農用。
針對近期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價格上漲,工務局表示,清運相關機制應回歸合理市場價格,以確保工程成本穩定;若出現不當哄抬價格或聯合壟斷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市府應依法嚴辦,維持市場正常運作,保障公共利益與工程推動效率。
工務局強調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牽涉公共安全、農地保護、工程效率及市場秩序,將持續透過市府局處聯合會勘稽查,落實各項共識與配套措施,確保三階段全流向管理機制發揮實質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