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屏東縣一名詹姓員警於查緝失竊機車案時,因不滿嫌犯否認犯行,竟情緒失控持警棍施暴,造成被害人蔡男脾臟嚴重裂傷,最終蔡男在派出所等待偵訊時失去意識,雖經緊急救護,仍因大量內出血引發低血容性休克不治身亡。屏東地方法院審理發現,詹男過去曾有執法態度不當、拖行民眾等遭處分的紀錄,顯見其偏差慣性未改,全案考量其認罪賠償及工作壓力等情狀,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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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2024年2月詹姓員警為處理機車失竊案,與同僚抵達現場後,見蔡男站在失竊機車旁,詹男因先前偵訊時的不滿情緒爆發,並未依程序逮捕,反而將蔡男推至牆邊壓制,先以警棍毆打蔡男雙腿,隨後在對方已無反抗能力的情況下,持警棍末端兩度猛力戳其左腹部,導致蔡男脾臟嚴重裂傷並引發大量內出血。

檢警指出,蔡男隨後已因傷重無法自行行走,甚至主動提出就醫請求,詹男卻完全不予理會,仍強行要求同僚攙扶蔡男回派出所製作筆錄。最終,蔡男在派出所等待偵訊時失去意識,經急救後仍因大量內出血引發低血容性休克,於當晚宣告不治。

法庭審理期間,詹男辯稱當時因恆春地區竊案量激增,面臨極大的破案壓力,當下見到中午才剛否認犯行的嫌犯竟出現在失竊車輛旁,一時立功心切且情緒失控才犯下此案。法院認為,詹男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雖因承受巨大破案壓力且出於維護治安的公心,主觀惡性較一般私人恩怨低,但腹部為人體脆弱要害,詹男受過專業訓練,應能預見施暴恐致人於死卻仍執意為之,具備法律上的可預見性。此外,詹男假借職務權力對嫌疑人動粗,依法應加重其刑;即便事後賠償家屬並達成和解、獲得原諒,仍無法掩蓋其嚴重侵害生命權的事實,必須承擔相應刑責。

法院審理發現,詹男過去就曾因執法態度不當、拖行民眾等行為遭處分,顯示其偏差慣性未改,最終導致本案遺憾。考量詹男是因破案壓力失控,且被害人因肝硬化對疼痛感知遲鈍、延誤就醫也是死因之一,法院認定本案符合情輕法重的情狀。綜合其認罪賠償與家庭因素,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6年4月。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