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警方調查,張男將機車停放於高速公路車道,已造成後方車輛通行受阻並產生公共危險,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外,也涉及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後續將依法舉發並移送法辦。
警方進一步說明,機車行駛國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若無故停車於車道,依第43條第1項第4款,可再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牌6個月。
此外,國道警方也提及,類似違規事件近期並非個案。前一天國道3號南向柳營路段亦曾出現腳踏車逆向騎上國道的情形,所幸及時攔查未釀事故。警方呼籲,用路人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切勿誤闖或違規行駛國道,以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