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近日捲入基金會人事與家族聲明風波,外傳胞姊馬以南已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對馬英九為「輔助宣告」,引發外界關注。對此,「黑心律師」楊律師在臉書分析,依目前公開資訊判斷,該聲請被法院駁回的機率恐怕較高。
什麼是輔助宣告?民法要件曝光
根據法務部資料,依《民法》第15條之1規定,若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等聲請,作成「輔助宣告」。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已經達到法律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的程度。
律師:從影片看,未必達「顯有不足」
楊律師指出,從馬英九和金溥聰對談的影片來看,馬英九雖然明顯老化,身體與狀態看起來都有變化,但是否已達民法第15條之1所要求的「顯有不足」,仍有疑問。因此他認為,若只依目前公開資訊,法院最後駁回聲請的可能性較高。
若本人拒絕鑑定,法院怎麼辦?
輔助宣告程序通常會涉及法院審理與醫院鑑定。司法院說明,法院審理監護宣告時,會委請專業醫師鑑定,且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原則上應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與應受宣告人;輔助宣告程序亦有相近審理邏輯。
楊律師進一步分析,若馬英九本人不願接受輔助宣告,理論上可採取不出庭、不接受醫院鑑定、不接受訪視等方式,使法院在缺乏足夠證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已達輔助宣告要件。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相關資料也提到,若應受宣告人意識清楚,並親自向法院表明拒絕鑑定,法院認定無鑑定必要時,確有可能未經鑑定而處理。
輔助宣告法律效果較監護宣告輕
法律上,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不同。輔助宣告主要是針對部分重要法律行為,要求受輔助宣告人需經輔助人同意,例如擔任法人負責人、借貸、保證、贈與、訴訟、和解、不動產處分、遺產分割或拋棄繼承等;但日常生活必要行為或純獲法律利益的行為,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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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資料,依《民法》第15條之1規定,若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等聲請,作成「輔助宣告」。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已經達到法律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的程度。
律師:從影片看,未必達「顯有不足」
楊律師指出,從馬英九和金溥聰對談的影片來看,馬英九雖然明顯老化,身體與狀態看起來都有變化,但是否已達民法第15條之1所要求的「顯有不足」,仍有疑問。因此他認為,若只依目前公開資訊,法院最後駁回聲請的可能性較高。
若本人拒絕鑑定,法院怎麼辦?
輔助宣告程序通常會涉及法院審理與醫院鑑定。司法院說明,法院審理監護宣告時,會委請專業醫師鑑定,且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原則上應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與應受宣告人;輔助宣告程序亦有相近審理邏輯。
楊律師進一步分析,若馬英九本人不願接受輔助宣告,理論上可採取不出庭、不接受醫院鑑定、不接受訪視等方式,使法院在缺乏足夠證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已達輔助宣告要件。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相關資料也提到,若應受宣告人意識清楚,並親自向法院表明拒絕鑑定,法院認定無鑑定必要時,確有可能未經鑑定而處理。
輔助宣告法律效果較監護宣告輕
法律上,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不同。輔助宣告主要是針對部分重要法律行為,要求受輔助宣告人需經輔助人同意,例如擔任法人負責人、借貸、保證、贈與、訴訟、和解、不動產處分、遺產分割或拋棄繼承等;但日常生活必要行為或純獲法律利益的行為,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