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苗栗縣三灣鄉鄉長的溫志強,被控任內長期收受工程回扣、人事賄賂及洩漏採購秘密,涉案高達130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30日宣判,改認其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119罪、收賄及洩密等共130罪,各判處8個月至10年5月不等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犯罪所得;共犯呂明城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呂金城判刑6月、褫奪公權2年,顏雪朝獲緩刑5年,但須向公庫支付25萬元。部分罪名已確定,其餘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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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溫志強任內利用職務權限收受多筆賄款,包括108年辦理三灣鄉公所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時收受150萬元;109年辦理清潔隊員甄選時,分別收取60萬元及45萬元賄款,協助特定人員錄取;另在光電標租案及LED路燈工程中,也分別收受70萬元及40萬元賄賂。

法院認定,溫志強自107年至111年間,與呂明城及多家廠商形成長期利益結構,利用洩漏投標資訊、協助排除行政障礙等方式,換取工程款8%回扣,未付款前則屬期約賄賂。相關圍標集團共涉及66件公共工程,累計回扣達739萬餘元。此外,107年至110年間,三灣鄉53件設計監造案也被認定存在收取15%回扣情形,溫志強共取得185萬餘元不法利益。

高院指出,一審部分僅認定為一般收賄罪,但二審認為,依工程金額比例固定收款,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構成要件,因此改判溫志強涉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119罪、洩密3罪及期約賄賂7罪,共130罪。法院另認定,呂明城是圍標集團核心人物,與4家廠商共同行賄及圍標,共涉75罪,判應執行4年6月徒刑;呂金城則因協助清潔隊員甄選行賄,被判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合議庭指出,溫志強身為鄉長,本應廉潔奉公,卻長期洩漏政府採購秘密、收取回扣與賄賂,導致地方工程遭特定集團壟斷,嚴重破壞採購公平與公務員形象,對地方治理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傷害,其行為應受高度譴責。
 

鄧力軍編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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