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應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
此次修法源自於2024年10月憲判字第11號判決,陳姓男子除元配與子女外,還有一名非婚生子女,而陳男在過世前1年贈與元配價值3億高額股票,因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元配與子女卻拋棄繼承,讓非婚生子女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為符合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及參考各界意見,財政部擬具修正草案。
三讀條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避免被繼承人藉生前贈與特定親屬財產,規避遺產稅。
此外,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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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避免被繼承人藉生前贈與特定親屬財產,規避遺產稅。
此外,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全部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