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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彩凰說明,台灣交易平台業者目前收入是向買賣雙方收取平台服務手續費,至於課稅方式,以營業稅來說,不論該交易平台為外國或本國業者,手續費收入都屬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繳納營業稅。
陳彩凰指出,如果是本國平台業者,可按淨額計算營業稅;在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台灣公司建置交易平台,供台灣境內外的買賣雙方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所收取的相關服務手續費也應計入當年度收入,並於次年 5 月辦理所得稅申報。
而外國公司提供交易平台供我國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虛擬通貨交易,因買賣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我國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則其平台服務手續費也是我國來源收入,參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可於先按總額扣繳後,申請主張相關成本費用,或者依核定的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並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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