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學者:國安法實施細則偏離人權 兩制不再存在

▲《港區國安法》和香港高度自治性備受國際社會關注。(圖/翻攝自微博)
▲《港區國安法》和香港高度自治性備受國際社會關注。(圖/翻攝自微博)

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7日電)港府昨晚公布「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內容規定警方偵辦國安案件在緊急情況下不需手令即可搜查等。香港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實施細則偏離香港過往的立法和人權保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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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並表示,這次的實施細則反映香港和中國大陸的司法手段已變得一樣,對於珍惜「一國兩制」的人而言,香港已失去獨特性,「兩制」也不再存在。

據香港電台報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天致電一個電台節目時作上述表示。

根據香港政府網站公告,實施細則規定,警務人員為偵查危害國安罪行,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但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蒐證。

張達明說,雖然「港區國安法」有很多做法與現行法例相似,但在關鍵位置將立法會和法庭的角色摒除。

他並以中國大陸五、六星級飯店與香港的比較作為比喻,表示國安法與現行法例「是形似而實不似」。香港法律制度對法治和人權保障的精神已不在。

張達明認為,市民有權可就有關情況提出司法覆核,但相信沒有機會獲批,因為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司法覆核的內容「鑽空子釋法」,不會容許香港法院挑戰「港區國安法」。

這項細則還授權,香港警務處長若懷疑網路訊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警方要求發布者、網路服務商移除訊息,禁止他人接觸。有關人員也可在指定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張達明則認為,依據實施細則,除非有關公司完全沒有辦公室和職員在港,警方才不能上門蒐證。

根據公告,這項細則是由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6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權制定,並於7月7日起生效。(編輯:繆宗翰/周慧盈)1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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