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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等人將蔡姓商人押至沙鹿區中興路下交流道土地公廟,要蔡男交付5千萬元贖金,經討價還價降為3千萬元,雙方並約定日後取贖透過另名張姓男子當傳話、取贖窗口,蔡姓商人被擄3小時後獲釋。
107年5月15日蔡男交付張男第1筆贖金500萬元,張男再委託不知情的顏男通知綽號「鵝肉民」的陳男保管贓款,事後由另名共犯向「鵝肉民」取款,輾轉交給陳男﹔5月25日蔡男交付第2筆500萬元贖金,張男又委託不知情的顏男通知綽號「鵝肉民」之男子至立委顏寬恒服務處碰面,張男即在廚房,將放在水果禮盒中的贖金交給「鵝肉民」,輾轉交給陳男。12月25日,蔡男交付1千萬元給張男,張男與陳鴻嘉的同夥相約在顏清標別墅對面的巷口交付。
蔡男籌款期間不願報警,外傳有透過當時人在國外的顏清標跨海救人,但全遭否認;檢警得知這起擄人勒贖案立即主動偵辦,台中市刑大及第四警分局專案小組於108年1月29日逮捕陳鴻嘉等人到案。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男覬覦被害人事業有成,財力豐厚,基於意圖勒贖而擄人贖款高達3千萬元,並已取得贖款2千萬元,金額可觀,兼衡被害人遭剝奪行動自由時間為3小時,時間尚短,對於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之危害非鉅,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亦因遭釋放而獲得保全,本月全案審結宣判,依國家安全法之逃避檢查罪判處陳鴻嘉拘役40日、擄人勒贖罪判處3年10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