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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歐洲許多國家存在“公費選舉制度”。」蔡壁如表示,在公費選舉制度下,法律將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最高額,若競選經費超過最高額之上限,則當選無效。台灣現行制度下也有競選經費最高額限制,但是超過最高額的唯一懲罰僅僅是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申報所得稅,列入列舉扣除額。
而第二個方向,就是政府事前提供公費給候選人,供其進行競選活動。有不少歐洲國家都採取此制度。「台灣也有選票補助款,但是台灣的補助款是候選人當選後,直接依得票率進入當選人的戶頭。」蔡壁如說,「由於選後才給錢,這一大筆錢不會用來選舉,因此導致許多政治人物都會成立私人基金會來處理這筆錢」。
蔡壁如表示,在北歐國家很少聽到有候選人在競選的時候強調:“選上後一定會盡忠職守、政治清廉。”,因為這種話空口無憑。成熟民主國家的競選核心不在於“人”,不是競選人的貓多可愛或是文宣海報多吸睛,而是在於“政策討論”。在這些北歐國家,你很少在路上看到巨大看板,或是電視上看到瘋狂播放競選人的名字,公費選舉經費不會允許候選人做這些事。但是你一定會在各個市鎮的廣場上看到政黨小屋,讓選民直接走進去跟政黨的代表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