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二女遭猥褻 用「隱形筆」記下犯罪日期成證據定罪

▲高雄一名男大生前( 2016 )年到堂伯父家作客,不料卻突對堂妹摸腿又抓胸,堂妹當場嚇得花容失色,告知父母。(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高雄一名男大生前( 2016 )年到堂伯父家作客,不料卻突對堂妹摸腿又抓胸,堂妹當場嚇得花容失色,告知父母。(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小二女童多次遭到幼兒園娃娃車司機猥褻,女童驚慌害怕又不敢告訴爸媽,每次被「摸」都會用隱形筆(也稱投射筆,可用於做記號、暗號,寫在紙上時看不到字,用筆上附的燈光照射,字跡才會顯現 。)把犯罪日期記下來,事件曝光後,女童暗自記下的 4 筆資料成定罪關鍵證據,法官認為惡狼犯下 4 案,將他判處 5 年徒刑,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娃娃車董姓司機被控於 2015 年間,女童在幼兒園附設安親班午睡時,趁機猥褻女童,女童感覺被碰觸而驚醒,但緊張害怕、不敢反抗,只能假裝熟睡;事後女童希望跟也在安親班的弟弟一起午睡,但遭狼司機阻止,女童因而抗拒去安親班,甚至還找理由跟老師說頭痛、肚子痛,請老師打電話要媽媽接她回家。

女童母親發現不對勁,詢問女童後終於真相大白,女童哭訴所有受害經過,母親得知後立即報警。董男被指對女童猥褻 4 次,他矢口否認,辯稱是女童身體不適,經女童同意下幫她按摩,另有一次則是幫女童把被子蓋好。

後來檢察官調查時,發現女童用隱形筆將「第一次 7 月 x 日」日期畫在便利貼筆記與「最(注音符號)後一次 8 月 x 日」等,檢察官照射下,認定確是女童記下的「犯罪日期」。

法官研判,狼司機對女童猥褻,導致女童身心受創,犯後未有悔意且罪證確鑿,判處 5 年徒刑,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