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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指出,「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自 58 年 1 月 1 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 11 次修正,這次為強化對外幣收兌處有關業務查核的管理及因應我國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至於這次修正有 10 大要點,包含外幣收兌限額改以「每人每次」計算,同時,外幣收兌處接受查核時,不得隱匿、毀損有關文件,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也明定外幣收兌處收兌的外幣,應結售給指定銀行,增列外幣收兌處識別標示的懸掛處,包括營業場所明顯處,還明定外幣收兌處收兌的外幣,應結售予指定銀行。
此外,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由客戶本人親自辦理,並明定確認客戶身分的程序暨其有關資料應予以記錄於外匯水單,並應妥為保存,備供查核,也增訂疑似洗錢交易的表徵及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方式及程序,還有交易未完成者,應申報客戶特徵及交易過程。
央行這次也訂明憑證的保存起算時點及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及憑證的保存方式,並應派員參加外幣鑑識、法規教育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還有安排新進員工職前訓練,並由負責人或指定人員執行或監督執行其內部人員遵循有關防制洗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