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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也說,如果沒有王炳忠的直播,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他被抓走十幾個小時,還不讓他聯絡外界,像不像「綠色恐怖」?這是對人權很嚴重的侵犯,在二十一世紀的現在,很難想像有這樣的事情,檢調顯然是玩法弄法,侵犯人權,「法律不能這樣玩的啦」。
吳志揚指出,證人權益的保障,長期以來受到法律學者及法律實務界關注,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45條明定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但是證人卻未有相同的法律規定以維護與保障權利,這點顯然不符司法人權與正義。
吳志揚強調,司法實務上,檢方常利用偵查不公開與民眾對法律的陌生,不依法定程序詢問或訊問證人,導致證人提出不利自己、或是構陷他人的證詞,不但嚴重危害司法人權,同時妨礙司法案件調查,因此他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吳志揚說,法律修正案中,不僅維護證人的司法人權,同時也考慮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與司法實務上的需求,賦予檢察官在特定情形下,得禁止證人委任律師在場的權力,防止被告在了解偵查方向與內容後串供、滅證、甚至逃亡,相信能在司法人權及偵查權取得適度平衡。
吳志揚表示,這項修法提案在法界已醞釀多時,近期發生的案例恰能凸顯這個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此時提出是希望能獲得更多的討論、關注與支持,讓證人權益能有保障,司法人權得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