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仉桂美進一步說明,教育部在102年函釋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當教授」資格條件,僅以該法第18條「具博士學位及博士後8年以上工作年資」為標準,未考量法條後段規定「創作、發明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專門著作」的相當學術條件,導致郭旭崧以「北醫兼任講座教授」作為陽明大學校長的遴選資格,且該兼任講座教授資格其實是僅由北醫科系簡發的一只聘函,未經過任何教評會的審查機制,該函釋明顯逾越母法的意旨。
仉桂美認為,教育部函釋違法擴張「相當教授」的範圍及資格條件,導致陽明大學校長當選人郭旭崧得以副教授資格成為國立大學校長,應確實檢討改進,否則遴選出來的結果將沒有說服力;且教育部對於遴選委員是否應迴避問題標準不一,陽明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召集人張鴻仁和郭旭崧是同一家生醫公司的董事、獨董,在遴選程序上出現瑕疵,也應該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