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近年來部分國家或地區如烏拉圭、加拿大、美國加州等,對大麻採取寬鬆的管制措施,但基於大麻對人體的危害,我國仍將其列為第二級毒品及第二級管制藥品加以管制,非法進口、運輸、販賣大麻或含有列管的大麻萃取物,例如:含有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簡稱THC)10 ppm以上的產品,在國內皆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在大麻管制較寬鬆的國家地區,市面上往往販售含有大麻或四氫大麻酚的食品和飲料,若民眾在當地購物,應留意相關產品的包裝標示,也要注意當地管理規範,以免誤觸法網。食品藥物署提醒,攜帶含有大麻及受管制之大麻萃取物的產品或食物回國,屬違法行為,將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法律規定,受刑責及罰金等處罰,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