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教師法恐打破續聘原則 高教工會諷:解僱教師超好用

《教師法》修法爭議大,明(17)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將與各方召開座談會研議。高教公會於今(16)日稍早召開記者會,表示本次修法重點是給予性犯罪教師懲戒,卻因不嚴謹的法律用語、空洞的規範,其結果都與原意背道而馳。(圖/記者許維寧攝)
《教師法》修法爭議大,明(17)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將與各方召開座談會研議。高教公會於今(16)日稍早召開記者會,表示本次修法重點是給予性犯罪教師懲戒,卻因不嚴謹的法律用語、空洞的規範,其結果都與原意背道而馳。(圖/記者許維寧攝)

記者許維寧 / 台北報導

《教師法》修法爭議大,明(17)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將與各方召開座談會研議。高教公會於今(16)日稍早召開記者會,表示本次修法重點是給予性犯罪教師懲戒,卻因不嚴謹的法律用語、空洞的規範,其結果都與原意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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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表示,此次教師法修法一大變革在於將「限縮式」解僱要件變為「開放式」解僱要件,政院版草案14條至16條定義若教師有各款情事應予以解聘,結果可能導致學校在草案外自行另生解聘與不續聘要件。

教師過去兩年聘約結束的「續聘原則」也恐被打破,學校儘管沒有法定理由、教師未有不當作為,聘約到期也不再有續聘義務。陳政亮表示,修法後不管是否適任、或有無從事性犯罪和身心虐待都可能失去續聘,將成為教師的夢魘。

過往讓大專教師遭到學校大量惡意不續聘的「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條款,政院版草案甚至要將其訂入教師強制資遣要件。陳政亮舉例,草案第8條第2項指出,招生人數、產學合作績效、是否兼任行政主管列為升等門檻,恐讓校方制定嚴苛升等標準,讓升等制度被濫用為解僱手段。

第32條第1項第10款則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義務,草案27條第一項第4、5款更把教師評鑑和限年升等納入資遣條款,「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目標,在高教領域中變成解僱老師超級好用的工具。」若通過教師學術生涯將造成衝擊。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表示,行政草率拍板,新增很多未必合乎比例原則的條款,如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款、2款加入「聘任前」受兩年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未獲緩刑宣告者,一旦被發現後也是終生不得聘任為教師,是將有犯罪紀錄的教師排除在外。

但林柏儀談到,立法欠缺周延分析,若是犯下重大案件老師遭革職毫無疑慮,但很多老師老師從事社運、公民運動被視作社運犯,過去就有老師因從事勞工運動被判刑三年,若法條上路,這些願意衝撞體制的老師也恐遭到排除。再者,東吳大學「流氓教授」林建隆雖然年輕時因殺人未遂被判刑,但之後改過自新、出國留學後任教於東吳大學,但這樣的表率也可能因為教師惡法必須解聘或不得任教。

綜觀法案,試圖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教師解僱遭救濟成功撤銷後,學校也只需回補一半待遇,但依舊缺乏對編制外教師的權益保障。林柏儀談到,目前大學超過四分之一教師都屬於編制外,隨時可以解聘且無相關救濟條款,若教育部要幫助教師應是讓編制外教師準用教師法,而非讓編制外教師遭孤立。

高教工會今日也提出教師法草案版本,明日立法院將召開教育文化委員會,陳政亮呼籲,於逐條審查前應該廣納各界意見,讓各方檢視條文是否真能保障師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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