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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控訴,父親在外欠債累累,更曾出言恫嚇她,若將此事說出去害自己被關,家裡的欠債就要由阿嬤承擔,加上曾被父親毆打,因此之後遭性侵時只敢口頭拒絕。直到去(2018)年 2 月少女升上高二,因不堪長期受辱、身心受創,才選擇向姑姑、阿嬤吐露實情,並留下最近一次遭性侵時父親留下的衛生紙佐證,在親人的陪同下報警。
少女父親警詢時坦承和女兒發生性行為,但堅稱是女兒自願,甚至還瞎扯「我和女兒感覺就像情侶!」但檢方開庭時又改口翻供,否認曾和女兒發生性行為。不過檢方在少女提供的衛生紙上驗出父女倆的 DNA ,加上少女通過測謊,檢方認定父親犯罪事實明確,估計他從少女小學 6 年級至高中 2 年級間,性侵得逞多達 315 次。
檢方認為,父親為滿足私慾,竟對親生女兒下手,因此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並建請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