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今日指出,印花稅緣於荷蘭,開徵目的主要為籌措財源,由於一般買賣行為大多會開立收據憑證,對收據憑證課徵具有簡便稽徵的效果,目前包括日本、新加波、中國、香港、英國等都還在開徵印花稅。
而我國印花稅是從民國元年就開徵的稅目,歷經多次修法,目前僅針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課徵印花稅,而印花稅主要是針對交易憑證課稅,並非銷售或買賣行為本身,原則上沒有與營業稅重複課徵問題。
此外,賦稅署指出,印花稅收每年規模都在新台幣100億元左右,雖然占全國總稅收不到1%,但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稅收全部屬於直轄縣市政府財源,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之一,因此若要廢除印花稅,得先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如果修法造成印花稅收減少,中央政府必須籌妥替代財源,填補印花稅每年百億稅收缺口。
不過,賦稅署表示,由於工商界已提出意見,財政部預計近日就會發函給各地方政府,在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後,再就印花稅存廢與否盡快檢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