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仔內/引用《緊急法》 香港走向極權的第一步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國際中心詹凌瑀 / 綜合報導

香港反送中抗爭已持續 4 個月,特首林鄭月娥在今( 4 )日下午 3 點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又稱緊急法)通過《禁止蒙面規例》(又稱禁蒙面法),從 5 日零時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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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緊急法》?

香港《緊急法》於 1922 年港英政府時期頒布,於 1997 年過渡到特區政府繼續適用,近百年來,僅在 1967 年由親北京團體所策動的「反英抗暴」鬥爭中(又稱六七暴動)使用過。根據香港《緊急法》規定,一旦特首及行政會議認定情況緊急、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可繞過立法會,自行訂立「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主要包括: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將民眾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對陸路、航空、水上運輸及運送者、物品的管制;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對違反規例或任何香港法律者進行拘捕、審訊及懲罰。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記者會中表示,政府引用《緊急法》為禁蒙面立法,是個「負責任的決定」,是政府審慎研究一段時間作出的,並承諾當條例無需要時可以撤回。然而,林鄭憑主觀意志,繞過立法會制訂《禁蒙面法》,從頭到尾未經立法會仔細審議和辯論,倉促上路,不僅是破壞港人最引以為傲的法定程序,更是建立極權管治的方便捷徑,「以法之名」將香港從民主帶向極權。

令人擔憂的是,《緊急法》猶如潘朵拉的盒子,一旦開了先例,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特別是《緊急法》內容用字粗疏,啟動門檻含糊不清,可自由心證解釋何為「緊急」,並自行立法,讓特首及行政會議擁有極大權力,甚至製造更多濫灌的空間。這次,港府決定禁止蒙面,下一次又要禁止什麼呢?可能是封鎖網路,包括不能使用 Telegram 、 Facebook 、 Twitter 等社群媒體,又或者是不能批評政府、晚上 9 點過後不能出門。《禁蒙面法》並不嚇人,而是政府失去制衡與監督,打破原有的規則,才是對香港既有的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

當林鄭月娥引用《緊急法》那一刻,她已加速了香港走向極權的過程,將昔日的東方明珠推向無可挽回的深淵。哪天,香港人就算得翻牆上網,也沒什麼好令人意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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