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賴姓台主想出新花招加強遊戲刺激度,其玩法係將紅包袋擺放在機臺內,由客人將硬幣10元投入娃娃機內,操縱鐵爪夾取機臺內紅包袋,如夾到裝有糖果或小瓶香水之紅包袋,為安慰獎,如抓到內裝有物品照片之紅包袋,則可向台主換取照片所示之包包、大型娃娃、藍牙耳機或喇叭等價值不斐之物品。若未能抓取,則顧客所投入之硬幣由該機臺沒入,如此遊戲方式已具「射倖性」對賭財物之性質。
又賴姓台主無照擺設電子遊戲機臺,供不特定顧客投幣把玩而賭博財物,據以實質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客觀上「賭博」與「經營電子遊戲場」之行為同時進行,難以區分,法官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處斷﹔台中地院全案審結,判處賴姓台主拘役35日,犯罪所得850元、紅包袋3個、沙士糖1顆、香水1瓶與巧克力球1顆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