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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民黨立院黨團推出的《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第三條規定「 公務員發表關於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或其他涉及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中華民國國號變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總統犯前二項之罪者,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陳弘志 /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