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玉井縱火殺人案嫌犯 裁定羈押禁見

▲曾男(坐地上者)曾住在該道場,疑有反社會人格,情緒經常失控鬧事。(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曾男(坐地上者)曾住在該道場,疑有反社會人格,情緒經常失控鬧事。(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台南市玉井三埔里真理家族前輩堂14日凌晨遭人縱火,造成七死的悲劇;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曾姓犯嫌,15日凌晨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漏夜審理後,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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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指出,曾嫌承認涉有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依據檢警偵辦證據,被告曾嫌犯罪嫌疑重大;另曾嫌涉犯重罪,之後將面臨鉅額民事求償及刑事重刑處罰,且被告與現居地之地緣關係不深,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消防人員清理火場時,在2樓發現6具焦屍 ▲消防人員清理火場時,在2樓發現6具焦屍。(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台南地方法院說,曾嫌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於重刑罪名,依據趨吉避凶等基本人性,可預期曾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的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不排除曾嫌之後有逃亡、滅證、串供之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

佛堂張姓負責人表示,曾嫌曾經說過「要回來放火」 ▲佛堂張姓負責人表示,曾嫌曾經說過「要回來放火」。(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酌曾嫌所涉殺人、放火等罪嫌,造成多人死亡,害及人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認有羈押之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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