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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道路,時速上限由40公里調降為30公里,因速限降為30公里時,致死率大幅下降為10%。
二、行車轉彎、變換車道、超車未打方向燈,處罰由原先一般車輛900到1200元,危險物品車輛1800元,調整為單一罰鍰1200元。
洪廣誠說,電動自行車也新增罰責,如未戴安全帽,罰300元;超過最大時速限制25公里,罰駕駛人900到1800元;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罰所有人1800到5400元。
對非警察、稽查、學校交通服務隊導護人員,擅自在道路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這次也一併研訂處罰規定,要罰1200到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