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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農委會表示,該會檢視農政相關法規,修正「可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公告,之後若查有養豬場未取得縣市環保機關核准廚餘檢核再利用的畜牧場,以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4款,依該法第29條規定,處3至300萬元罰鍰;另外,該會也配合公告相關裁罰基準,將依違規次數累進加重罰鍰,依次分別處3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
農委會指出,現階段國內並未禁止廚餘養豬,農民如確有需求,應向畜牧場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檢核再利用核可後,始得可再利用廚餘養豬。
農委會並提醒,已取得廚餘再利用資格者,應依規定將廚餘高溫蒸煮,即中心溫度90°C以上、持續攪拌1小時以上,其目的使動物疫病的病原菌不活化,降低傳播風險;此外,如再有違法使用廚餘者,除請地方政府依前開基準裁處之外,也將轉請環保機關,阻斷源頭廚餘的供應來源。
農委會最後表示,依飼料管理法授權定有「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凡經檢舉而查獲違反規定案件者,得按查獲案件的裁罰金額,核發20%獎金予檢舉人,並請民眾協助共同監督,主動舉發違法案例。
農委會並呼籲,養豬產業為國內重要的農業項目之一,其產業鏈影響相當廣泛,非洲豬瘟疫情一旦入侵,恐將重創國內相關產業,請各界及農民朋友們共同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以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入侵及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