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議長賄選案 更二審刑期大減為9個月

▲圖/記者陳聖璋攝
▲圖/記者陳聖璋攝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涉議長賄選案,台南高分院今天撤銷改判,認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選舉,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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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涉議長選舉賄選,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移審法院後裁定1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至今,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再次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吳春成等人向谷暮.哈就提及「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 ,勸誘谷暮票投李全教,尚未行求要約的誘利,行為歷程僅達行求的準備;尚未形成對價,僅屬次單純徵詢意見。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刑4年,更二審改判9月。

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審判決對於「企業家贊助」一事,具體內容不詳盡,無從評價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議員谷暮.哈就的投票意向,原判決就此認定兩者有對價關係,此部分攸關事實認定,有待進一步說明;另外,究竟是屬於「賄賂」或是「不正利益」,判決相關說明有矛盾之處。

李全教否認委託他人以「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利誘,要求谷暮.哈就在議長票支持他﹔他和辯護人強調,他未曾委託任何人向谷暮請託,而且在檢方相關事證當中均未有所謂「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等相關證據。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李全教出庭喊冤,認為該莫須名罪名對他這輩子的懲罰已經夠了,他已是一介平民,請法官公平審判,明察秋毫做出無罪判決,「還我平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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