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照顧假」 中市府籲:雇主應准假

▲武漢肺炎疫情,勞工請「防疫照顧假」,中市府勞工局呼籲,雇主應准假。 (圖/勞工局提供2020.2.3)
▲武漢肺炎疫情,勞工請「防疫照顧假」,中市府勞工局呼籲,雇主應准假。 (圖/勞工局提供2020.2.3)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日決議,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大,教育部已宣布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至2月25日開學;勞動部因應延後開學,特訂定「防疫照顧假」,勞工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累計最多可請假14天,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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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考量「防疫照顧假」是基於因應防疫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惟「防疫照顧假」並非公假性質,請假期間薪資由勞資雙方協商。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也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請假家庭照顧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市府勞工局呼籲,勞動部應儘速完備「防疫照顧假」法制程序,指明「強制隔離期間」勞工請假應如何適用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以及勞工家屬得否請「防疫照顧假」,且是否需要醫院證明或地方衛生機關證明等,以利各地方政府遵循。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鑑於12歲以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勞動部特訂定「防疫照顧假」,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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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