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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也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請假家庭照顧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市府勞工局呼籲,勞動部應儘速完備「防疫照顧假」法制程序,指明「強制隔離期間」勞工請假應如何適用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以及勞工家屬得否請「防疫照顧假」,且是否需要醫院證明或地方衛生機關證明等,以利各地方政府遵循。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鑑於12歲以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勞動部特訂定「防疫照顧假」,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