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兇嫌獲判無罪!呂秋遠揭「癥結點」:不該只罵法官

▲(圖/翻攝Px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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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去年驚動台灣社會的事件,鐵路警察李承翰因為處理補票糾紛,遭鄭嫌持刀刺死殉職,今( 30 )日一審判決出爐,鄭嫌無罪。對此,律師呂秋遠也點破事件「癥結點」,並感嘆「不改善司法環境,悲劇,會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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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今( 30 )日對鐵路殺警案無罪提出看法,「檢察官對鄭男提起公訴,法院今天判決結果是:鄭男不罰,要強制治療五年,並且要求50萬交保。這個判決結果,引起很多人不滿,認為殺人為什麼無罪,所以大家都可以偽裝自己有精神病,就殺人嗎?」

▲震驚全國的嘉義殺警案,嘉義地方法院今(30)日上午宣判,凶嫌鄭再由「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處鄭嫌無罪。(圖/記者陳惲朋攝 , 2019.07.03) ▲震驚全國的嘉義殺警案,嘉義地方法院今(30)日上午宣判,凶嫌鄭再由「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處鄭嫌無罪。(圖/記者陳惲朋攝 , 2019.07.03)

呂秋遠解釋,其實整個判決的結果取決於精神鑑定,不是法官愛怎麼判都可以,自由心證沒這麼了不起;他補充,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所以,如果有兇嫌在行兇時,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那麼就有可能依法認定沒有責任能力,而不處罰。畢竟處罰一個人,要以他明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仍然這麼做為基礎,他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怎麼處罰這個人?

所以,這份判決的基礎就是,鑑定被告精神狀況的機構,認定他在行凶時,並沒有辨識自己在做什麼的能力(並不是平常有精神病就不用罰,而是行為時無法辨識自己在做什麼而不罰),所以才會依照刑法第19條認定不罰,並非法官想怎麼判都可以。呂秋遠也說,「精神鑑定,是一門很專業的科學,與刑法的結合還有很多錯綜複雜的關係,我不是專家,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尋找相關文獻」。

呂秋遠 ▲而對於這次的無罪判決,呂秋遠也感嘆,「面對這個判決,民眾不爽是一定的,但是政府現在不是把責任丟給法院就好」。(圖/翻攝自呂秋遠臉書)

在這個案件裡,法官依法與鑑定報告來下判決,是需要勇氣的,因為對於多數民眾而言,這就是個恐龍判決,殺人不用償命?人民的生命安全保障何在?法官很容易就會被當作辱罵的對象。所以,其實判他死刑容易多了,不僅民眾不會有意見,而且也沒收賄,幹嘛去激起眾怒?呂秋遠說,其實,這就是法律與人民法感情的差距。

呂秋遠進一步指出,這個判決會引起恐慌的原因在於,民眾不會去了解刑法第19條是什麼東西,而是直覺的想到,「為什麼殺人不用判死刑?那麼我如果出門也遇到精神病路人砍我,我該怎麼辦?他帶著水果刀出門,把警察殺掉,為什麼沒事?強制治療一定會好嗎?如果不好,但是強制治療的時間五年過了,我們又應該怎麼辦?」

呂秋遠也點破癥結點在於「政府,包含立法院、行政院」等相關部會,有沒有嘗試想要解決這樣的差距?還是只能讓辯護律師被罵黑心、法官被罵恐龍,然後民眾說,喔!原來主張自己有精神病,殺人就沒事了,精神病患被污名化,法院的信任度再度被重創」,法官只能說,依法判決、謝謝指教,然後心裡暗自幹聲連連,因為刑法 19 條又不是擺著好看的,精神鑑定報告也不可能不參考,罵的卻都是法官,現在是怎樣?

呂秋遠還質疑,「社會安全網的資源夠多嗎?政府提供給社工的待遇是什麼?能否鼓勵更多的年輕人願意進入社工體系,幫忙發掘出更多的問題?精神鑑定的機制與法源明確嗎?司法的判斷標準如何與醫學的標準結合,鑑定人如何可以回溯到當時的案發現場去理解被告是不是有就喪失辨識能力的情況?強制治療的監護最多只能五年,要如何具體落實?五年以後如果沒好,應該怎麼辦?要如何提供不論是被害人或是被告家屬的支援系統?這些都是立法院與行政院應該攜手解決的問題,預算不夠、人力不足、法制不完備,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而對於這次的無罪判決,呂秋遠也感嘆,「面對這個判決,民眾不爽是一定的,但是政府現在不是把責任丟給法院就好,而是應該去思考,民眾不爽的根源在哪裡?罵別人法盲,不會顯示自己很厲害,只會讓民眾加深學法律的人就是不食人間煙火,只會唱高調。大部分民眾只希望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政府如果不能在這個判決裡,認真思考往後的法律、預算、人員執行要如何避免或減少這種悲劇,那就是讓民眾繼續討厭司法而已。而悲劇,會繼續發生」。(編輯: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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