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SOGO條款 立委:經濟部不能再怠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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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朱則瑋、蘇龍麒、范正祥台北28日電)公司法修訂SOGO條款爭議延燒,提案立委認為,授予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登記的權利,以避免主管機關行政怠惰;但也有律師認為是「開倒車修法」,可能影響經營權穩定,應考量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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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天針對「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朝野協商,其中第9條修正內容,有立委提案,公司設立或登記觸犯「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經裁判確定,中央主管機關與「利害關係人」均可撤銷或廢止登記;經濟部則提出再修正案,加上但書,即使三審定讞,經濟部仍有權限決定是否撤銷登記。

由於這項修法可能影響SOGO百貨經營權異動,因此被外界稱為SOGO條款。

提案的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說,提案本意只有一個,就是公司登記事項必須是事實,若有任何偽造不實,就要變更回到事實,強調他的提案不是針對個案。

他說,利害關係人權益都受損了,為什麼不能提出申請?希望公司法三讀能維持委員會的初審結論,主管機關與利害關係人都可以針對偽造不實取得公司經營權者,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廖國棟表示,他不關心該條文會不會影響SOGO經營權,但問題已發生很多年了還不導正,與洗錢防制的目標有很大的落差。

另一位提案的民進黨立委蘇震清表示,他主張公司登記若有偽造不實,主管機關就必須積極作為,不能都交給法院處理,否則問題一拖好幾年無法解決,那是行政怠惰,「不能行政不作為」。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強調,公司法修正是為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不是專為處理所謂SOGO條款,修法結果應避免給人瓜田李下或為特定人護航之嫌,不能陷立法院於不義。

法律界也有不同聲音;律師李永裕說,「這根本是開倒車修法」,只要偽造文書就被撤銷公司登記的規定毫無彈性,應講究比例原則,否則不單是SOGO百貨,也會波及很多中小企業,影響公司經營權穩定,讓企業無法好好拚經濟。

他認為,公司設立登記有很多面向,要有輕重之分,像是地址不實等輕微情節,即可透過罰款等方式處理,較嚴重情節才處以撤銷登記處分。(編輯:林孟汝\陸倩瑤)1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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