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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運豐考量公路總局核發的購車補助款,是按照客運業者實際購車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為爭取較高額度的購車補助,遂與雲從龍公司63歲楊姓負責人與該公司採購62歲蔡姓女子謀議,由楊指示蔡女以每輛高出市價10至25萬元的3億7600萬元購車契約,虛增車輛單價後。交予桃園客運車輛採購張姓業務承辦人。
桃檢查出,吳為掩飾價差,另用桃客名義與雲從龍簽立虛偽車體廣告租約、協議書,藉此營造雲從龍有花錢委託桃客播廣告,以2075萬7500元委託桃園客運公司播送廣告的假象,依該不實金額車體廣告租賃契約開立金額不等發票,交於雲從龍公司蔡姓採購,但桃園客運實際給付購車款項,則將車體廣告租賃費用自購車價金內扣除。
桃客業務部管理組張姓副組長於2016年12月2日、12月26日,分別製作桃客公司內部簽呈,檢附「載有真實購車金額的議價紀錄」、「載有不實購車金額的購車契約」、「不實車體廣告租賃契約及協議書」等文件逐級上呈申請用印,經修車廠曾姓廠長批准後,桃客將文件發函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再由交通局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補助,總計詐得1244萬3792元之購車補助款。
桃檢今日偵結,認定吳運豐等11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