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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一出網友立刻好奇搜尋何謂「遊蕩罪」,結果內容顯示: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10,000 及監禁 6 個月。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6 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2 年。
4、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 )指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裡面。
該名網友將搜尋結果放上 PTT 表示,以後搞事,我就懷疑你有遊蕩罪然後抓你起來問話,這法律真的猛,我還以為鬼島有些法律已經很誇張了,沒想到那些都是小意思,超扯。
貼文一出引爆網友討論,紛紛留言「這是戒嚴時期吧!」、「天氣熱在家坐不住一起出門散步也要管?」、「逛街的話怎麼算?」、「出來透透氣抽個菸也被捉是怎樣?」、「以後台灣站在騎樓聊天也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