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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錦龍對本案相關事證之各項勘查、調查、研析、實驗,以及法醫解剖鑑識之解析等,進行相當詳盡之鑑定,他表示,死者陳女共被刺48刀,前胸21刀中有15刀為直刺,3刀刺及心臟,前胸所受刀傷應於躺平狀態下遭刺;依陳女屍體及陳屍現場的血液跡證相關鑑定,研判陳女背部先被刺,左上背刀傷為致命傷。但是,郭俊偉對謝志宏殺害陳女之陳述,與現場事證不符。
因其中一刀貫穿左臂,造成另一死者謝姓老農身上5刀傷6處傷口,從謝姓老農陳屍現場之血流方向研判,謝姓老農遭受攻擊時曾倒地,爬起時又再度被刺,現場事證也與郭俊偉供述,他與謝志宏如何刺殺謝姓老農不符。
藍錦龍說,依郭俊偉供述,他與謝志宏拿同一把刀行兇,謝志宏的手上應沾染死者血跡,謝志宏行凶後騎車,機車手把也會沾上血跡,而警方用血跡反應靈敏度10萬分之一的O-T試劑對謝志宏機車左、右把手採證化驗,卻無血跡反應。
當時為何未將機車鑰匙進行採證化驗?警方在現場找到三根菸蒂,為何送驗的證物只有2根?而且,那2根菸蒂均無郭俊偉及謝志宏的DNA,這與郭俊偉供稱,在案發現場抽菸,亦不相符。藍錦龍研判,不可能郭俊偉、謝志宏二人先後持同一把刀殺害陳女及謝姓老農,極有可能是郭俊偉一人所為,因郭俊偉有犯案動機,謝志宏沒有,但從警方製作的筆錄內容來看,似在陷害謝志宏。
謝志宏也說過,正式筆錄的內容他完全不知道,就是按警方的指示簽,他坦承在那種環境壓力之下,加上警方會動手,「不認罪也不行」;謝志宏更指出,那天專案小組的警員都有動手,警員呼他巴掌,檢察官也在場,檢察官竟說「那只是在玩遊戲」,謝志宏強調,檢察官見他被呼巴掌都沒處理,他當然不會向檢方說被刑求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