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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長榮官網公告,散客因航班延誤6小時以上衍生的必要食宿交通費用,可依相關單據申請「上限250美元」的合理補償;消基會董事游開雄指出,團客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依旅行活動取消距出發時間不等,可獲付出費用的5%到100%不等比例賠償。。
游開雄表示,2005年位於盧森堡歐盟法院宣布,適用於所有受該法律管轄的航空公司必須遵守EU261-2004 條款,其中最重要的一則條款是:「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必須按照EU261由罷工的航空公司負責賠償和簽轉航班。」
游開雄說,由此來看,只要航班是由歐盟地區飛往台北,以長榮航空為例,從巴黎、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飛往台北的四條航線,乘客「抵達台北」的時間比預計時間還晚4小時以上,航空公司便必須賠償600歐元現金,以及當中必要的食宿條件,且英、法、德、義、荷蘭、奧地利求償年限都在2年以上。
游開雄強調,值得注意的是,賠償條件包含須在航空公司指定時間前抵達機場,完成辦理登機手續,如果沒指定時間,則是航班預定起飛前45分鐘,以罷工期間來看,前幾天消費者應較符合條件,到機場前就已告知班機取消,就無法完成辦理登機手續並依此求償。
游開雄也提到,曾有團客申訴,旅行社拒絕退還費用,不過罷工行動導致旅客損失的責任在於航空公司,不應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