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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處表示,在交通法規中,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或電動自行車統統被歸類在慢車,與行人在交通法規上有很大的差別,但許多人還是把自行車騎在行人穿越道或人行道上,通過路口也是看著行人號誌在騎乘,逆向騎車更是屢見不鮮,甚至以為酒後騎自行車不構成酒駕。也因此,自行車違規情事層出不窮,肇事件數也隨之增加,據警政署統計,自行車肇事件數107年比106年多出2010件,增幅為12.3%。
裁決處提醒民眾,除非人行道上設有自行車與行人共道或自行車專用道的標誌或標線,否則不能騎乘自行車在人行道上,而且騎乘在人車共道的人行道時,仍應以行人通行優先;另外,斑馬線為行人專用,任何車輛都不能在上面行駛,違者罰款300元到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