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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局說,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改按「一般用地」(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往後再遷回原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當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原課徵田賦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改課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稅務局表示,原課徵田賦都市土地,如果都市計畫法編定為非農業區,且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皆已建設完竣,即屬公共設施完竣土地,依法應自公共設施完竣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土地已變更使用,例如鋪設水泥地、興建房屋等,未作農業使用者,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如果符合免徵地價稅的相關規定,應依法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如果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財稅局籲請民眾記得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