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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避權部分,修法前消防署相關規定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這次修法後,將更進一步提升到法律位階、也更具體化,於第20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內政部指出,顯示政府全力維護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的決心。
內政部指出,會據以訂定相關救災行動標準,讓第一線消防弟兄面對災害現場時,對於要採取如何的救災行動,有更明確的判斷標準,以兼顧救災安全及民眾公共安全。
在資訊權部分,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於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的救災風險,這次修法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對違反的業者將直接開罰。
在調查權部分,這次修法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一旦有消防或義消弟兄因救災致死或重傷者,即刻依法啟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務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以求改善。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除了生命3權外,也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違規吹哨者條款,規範瓦斯業者負有提供、檢驗及容器回收義務,增列緊急救護可以行使即時強制之規定及相關罰則等共10條條文;修法推動過程,非常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與協助,順利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