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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經發局說明,為加強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簡稱攤集場)的管理,市府於101年11月12日制定「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輔導攤商申設及加強攤集場管理委員會的自主管理能力,對於未經核准設置的「道路上既有攤集場」,於申請期限「7年」內以管理委員會組織名義提出申設,獲得同意後可繼續營業。而勞工夜市一直無法取得屋主、地主同意,完成法定程序,因此將在11月11日收攤。經發局呼籲,請目前未經核准設置的道路上既存攤集場,儘速籌組自主管理組織,做好自主管理暨敦親睦鄰工作,並於108年11月11日前依法向經發局提出籌設申請資料。經發局為了避免對攤販生計造成衝擊,將提供「閒置市場用地」或鼓勵民間團體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規劃設置道路範圍外的攤集場供攤商使用,同時將積極輔導道路上攤商進駐合法「公有市場」或「攤集場」營業,以維法制及攤販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