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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表示,目前已與旅行業全國聯合會、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旅客參團解約退費處理原則,未出發的團體,因無預警停止營業是屬不可歸責於旅行社與旅客雙方之事由,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4 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4 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內容,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至於已出發的團體,觀光局說,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20 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26 條),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旅客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