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5)天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在疫情期間,哄抬防疫器具或物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疫情謠言、不實言論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受隔離若趴趴走,則重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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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受罰。

此外,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根據第15條之規定,受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受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