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無罪!精神科醫師曝判決關鍵:犯案者是罪人或病人?

▲去年 12 月 30 日因公殉職的鐵警巡官李承翰紀念銅雕揭牌。(圖/翻攝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去年 12 月 30 日因公殉職的鐵警巡官李承翰紀念銅雕揭牌。(圖/翻攝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去年鐵路警察李承翰因為處理補票糾紛,遭鄭嫌持刀刺死殉職,震驚外界。今(30)日一審判決出爐,鄭嫌因患有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得 50 萬元交保並強制治療五年,再度引發社會譁然。對此,精神科醫師沈政男在臉書發文表示,「因為犯案者罹患思覺失調症而衍生的司法與精神醫學的糾葛,其實都歸結到一個根本問題:到底犯案者是罪人,還是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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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政男醫師強調,如果是罪人,那就處以刑罰,但如果是病人,純粹或者部分因為生病而犯案,那麼光是判刑,難以觸及問題核心。

沈政男接著列舉台灣多起犯案者罹患精神疾病的判例,「從小燈泡案、台中牙醫命案與台鐵殺警案的精神鑑定與判決結果來說,顯然不管是司法或精神醫學,在專業人員之間都有很大的變異,好像換了一處接受鑑定或審判,理由與結果就可能不一樣」。

沈政男醫師指出,「以小燈泡案來說,王景玉明顯受到妄想驅使而犯案,被判無期徒刑,但台鐵殺警案卻是判無罪。以台中牙醫命案來說,牙醫並非原本妄想內容中的人物,因此難以說是完全受到精神症狀影響,但台鐵殺警案的警察,也等於是路人,為什麼就說犯案時完全出於妄想?」

同樣是罹患精神疾病,同樣是殺人,但在不同判例中卻也有截然不同的結果。沈政男醫師分析,「要把一個素昧平生的人,在幾分鐘內當成必須殺害的對象,背後一定有強烈的認知、情緒與衝動控制的因素存在,而這是精神鑑定時必須詳細釐清之處。哪些是精神症狀的因素,哪些又是原本性格因素,必須仔細釐清,才能判斷犯案者是病人還是罪人。」(編輯:倪浩軒)

▲沈政男發文全文。(圖/翻攝自沈政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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